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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10-08-11 | 42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00]3号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调生指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从高等学校挑选到基层工作,进行培养锻炼的品学兼优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选调生工作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将来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拔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提供人才来源。

 

       第四条选调工作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本人自愿报名、民主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选调条件

 

       第五条选调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

 

       2、积极要求进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大局观念,团结同学,艰苦朴素,模范地遵守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好学,善于思考,学业成绩优良,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志于从事党政工作,服从组织分配,自愿到基层艰苦的环境中工作;

 

       5、通过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取得录用资格;

 

       6、身体健康。

 

       第六条选调生主要从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中的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和三好学生中挑选。少数民族学生和女学生应占一定比例。

 

       第三章选调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委办、高校工委、人事厅、教育厅根据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共同制定选调派遣计划,并列入当年干部编制计划,直接下达到有关高校和地市。

 

       第八条各高等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选调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学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树立到基层工作的思想和决心,动员和鼓励优秀毕业生主动接受组织的挑选。

 

       第九条选调生推荐工作由各高校党委负责,高校党委组织牵头,学生工作处和毕业生就业办配合。推荐工作应经过以下步骤: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以班为单位,无记名投票推荐人选;

 

       3、院(系)审核学生申请材料,按照选调条件,根据报名学生的表现和民主推荐情况,提出推荐人选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4、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学生工作处、毕业生就业办对各院(系)推荐的对象进行初步考察了解和筛选,提出选调生推荐对象初步名单报学校党委;

 

       5、学校党校集体讨论,按选调计划人数的1.5倍确定选调生推荐名单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从区外高校选调毕业生,先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函,委托区外有关高校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就业部门,按选调条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推荐。

 

       第十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各高等学校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预选对象。

 

       第十一条预选对象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具体安排并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发给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并参加体检,然后确定选调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高校工委、人事厅、教育厅,地市委组织部共同对选调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材料签署考察人姓名。

 

       第十三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结果,提出选调生预定名单,反馈给有关高校,由高校党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5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公示结果,确定选调生名单。已经录用的选调生,无特殊原因不服从组织统一分配的,取消选调生资格和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成绩,收回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选调生分配纳入全区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按正常的毕业生分配渠道派遣。

 

       第十五条选调生由地级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落实工作单位,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分配时由学校直接介绍到地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到。

 

       第十六条选调生派往乡镇、街道或基层企事业单位,安排到领导班子团结、便于熟悉全面情况、有利于年轻干部锻炼成长的岗位上工作。

 

       第十七条分配到行政和事业单位的选调生,均应保证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安排;个别须安排进满编单位的,机构编制部门可采取先进后出或调剂余缺的办法解决。

 

       第十八条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的选调生要及时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分配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选调生,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成绩三年内有效。

 

       第四章培养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选调生培训列入整个干部培训班规划。有计划地组织选调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还要对选调生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领导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做到每个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都能参加一次以上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条选调生分配到基层后,要有固定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要求,创造条件,使他们尽快了解基层,熟悉群众,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尽可能地安排他们参与基层的中心工作。注意把选调生放到艰苦的环境中,有意识地让他们经受一些急、难、险、苦工作的考验。

 

       第二十一条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由主要领导对选调生进行传、帮、带,定期找选调生谈话,关心选调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尚未入党的选调生,要注意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对已具备入党条件的,应及时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选调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帮助他们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封建主义残余思想以及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正确对待名誉、权力、地位,克服“镀金”思想,安心基层,立足基层,扎扎实实地在基层工作,不断丰富基层工作经验,提高思想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管理和任用

 

       第二十三条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是全区组织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领导,人事、教育、高等学校等单位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制定选调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协调、指导、检查全区选调生工作;负责制定选调计划,组织实施选拔和派遣;负责组织选调生的集中培训。高校工委、人事厅应协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做好有关工作。

 

       2、各高等学校党委负责选调生工作的宣传动员,选调生的推荐、考核和初审工作,并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的选调生名单和派遣计划,负责落实。

 

       3、地市委组织部负责会同人事部门安排落实到本地的选调生的工作单位,负责做好选调生的岗前培训,制订选调生培训计划,抓好各项措施的检查落实;负责选调生的考核、调整和交流,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4、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工作的落实,了解掌握选调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及生活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工作和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的情况,会同县市区人事部门具体落实选调生的使用和调整。

 

       5、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安排选调生的具体工作岗位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适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汇报选调生的工作和思想情况,并根据选调生的德才表现提出使用建议。

 

       第二十四条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每年对选调生资格进行一次认定。对不适合继续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培养对象的选调生,要及时调整到更有利于他们发挥作用的其他岗位工作。对出现以下情况的,要及时调整不再列入选调生名单: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或有其他不良表现的。

 

       2、本人不愿意继续在基层工作。

 

       3、健康状况不好,不能适应繁重工作任务需要的。

 

       对拟调整的选调生,由有关地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名单及新的工作安排意见,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3年后,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岗位需要,择优选拔任用。适合做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的,及时提拔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有计划地补充到县以上党政机关。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挑选。对其中适合做机关领导工作的,应提拔到机关领导岗位。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选调生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等活动,促进选调生在平等竞争中脱颖而出。

 

       第二十七条选调生的工资等待遇与其他应届毕业生一样,按国家和自治区、地市有关规定执行。选调生在一个地区或单位工作两年后,可以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调动后原单位应向新接收单位如实介绍选调生本人的锻炼成长情况,以利于继续培养,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于已经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选调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仍要继续掌握他们的名单和表现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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